购房首付款发票在开庭举证后丢了,到地税局去办理遗失手续,被告知要登报遗失,个人写份遗失报告,最后由税务局相关人员开会研究罚款金额。我就是丢了张发票的第一联(发票的内容金额也就8万多),后面的几联开发商都能提供,而且有完税证明,但还是得罚款1万元以下,具体金额开会决定。就因为这个事,我在地税局沟通了2天,具体什么时候能办完待定,因为地税局在更新系统,流程走起来很麻烦。也因为这事,法院把该返还给我的房款扣着。试想想,我们找谁哭去?还有,地税的相关规定说发票遗失还得报案,我们去当地派出所报案,派出所却问我能证明发票就是在当地丢的吗?如果我能证明,还会存在发票遗失吗?搞笑的事情比比皆是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