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关于“无害通过”:美以前的多次进入与本次有区别?是以该公约12条约定的标准,还是你们用橡皮筋来随意放、缩的标准?即使以你们的同等标准,那我进入美12海里,就是“无害”?我觉得你们的标准其实就是“施恩”的姿态,而不认为是别人的权利。子曰“己所不欲,勿施于人”。/2、关于“中国签订公约时提出了保留”:一百多个国家签一国际公约,你能只签其中多少条款,另外某某条款不签?签此条约,本就有利有弊,有得有失。提醒你一下:中国签后,虽有声明,但关于“无害通过”的相关声明并非根据298条的排他性声明,并无法律效力,其他国家可以只遵守条约而不遵守你的声明。并且声明是“通知或批准”,并非你别有用心的单取一“批准”。/3、关于美未签公约:公约原文规定“所有国家”,这里的“所有”包括未签约国。同样道理:假如我与多国交战(这好像是众多网络喷子们的梦想,众多论坛可证:要教训日、韩、朝、俄、越、新、马、美、澳、印、菲、缅等等,君临一切、藐视众邻之气势,好像我们是东方不败),俘敌众多,这些交战国,有的签了日内瓦公约,有的未签,对那些未签约国的战俘,我就可以不遵守日内瓦公约?就可以虐待、滥杀?/4、关于义和团之鸡血狗血护身:叹其愚昧,未指起事之动机。你与我辩,先看要明白辩什么,别颠倒黑白、指鹿为马。/5、关于你骂“什么玩意”:正说明你等素质,正说明一个本应理智看待的事情却被弄到如此喧嚣之原因。